宁波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最新政策
政策内容
自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元提高到3000元。
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常见问题
问:扣除标准提高,我需要操作什么?
无需重新填报!无需任何操作!从9月份起,对于在今年已经填报过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新系统直接把原来的标准调整为新标准,按照新标准计算,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非独生子女选择分摊享受的,系统也会自动按照比例提高标准哦!
问:9月份之前,已经按照原标准预缴的税款呢?
多缴的那部分税款,可以在今后几个月要预缴的税款中进行抵减。
如果今年内没有抵减完,明年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问:扣除标准提高后,想重新调整分摊额度可以吗?
非独生子女需要分摊享受扣除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操作指南
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首页“服务”,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点击“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修改分摊方式及分摊扣除金额,点击确认修改。
问:我还没有填报过,现在可以填报吗?
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问: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问: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