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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缴费基数

发布时间:2022-11-23 14:0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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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和基数(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以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社平)为征缴依据,根据上一自然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社平的300%(2021年度为19783元)、最低不低于上年度省社平的 60%(2021年度为3

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和基数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以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社平)为征缴依据,根据上一自然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社平的300%(2021年度为19783元)、最低不低于上年度省社平的 60%(2021年度为3957元)核定。

上一年度省社平尚未启用的按上上年度省社平确定。上一年度省社平启用前后,当年度职工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征缴的差额部分金额不进行清算。

通过用人单位缴纳的在职职工其个人按照基数的2%每月缴费,单位按照基数的8.5%(其中大病保险0.5%,生育保险0.5%)缴费。

(2)个体工商户缴费基数以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社平)为征缴依据,根据上一自然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社平的300%(2021年度为19783元)、最低不低于上年度省社平的 60%(2021年度为3957元)核定。上一年度省社平尚未启用的按上上年度省社平确定。上一年度省社平启用前后,当年度医疗保险费征缴的差额部分金额不进行清算。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10%,含大病保险0.5%)执行。

有雇工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参照企业职工缴费费率(单位8.5%;个人2%)执行。

(3)灵活就业、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2021年度为3957元)为缴费基数;按照基数的10%(其中大病保险0.5%)缴费。上一年度省社平尚未启用的按上上年度省社平确定。上一年度省社平启用前后,当年度医疗保险费征缴的差额部分金额不进行清算。

其中,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其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基金支付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金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