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哪些证件?
办理材料
一、国内出生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随父或随母申报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一并提交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份的确认书。
二、国境外出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其在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子女,回国后凭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二)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证、父母最近一次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三)子女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身份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证明;
(四)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
(五)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2、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其在香港或澳门出生、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未成年子女,凭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子女出生情况及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
(二)出生证明;
(三)机关批准回内地定居的相关证明;
(四)子女回内地使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父母最近一次回内地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五)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
(六)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3、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其在台湾地区出生、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未成年子女,凭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子女出生情况声明;
(二)出生证明;
(三)子女及父母回大陆使用的通行证;
(四)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
(五)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需提交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或声明。
注意:
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