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社保补贴政策2021年
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享受对象
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二)享受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2.申报期月均实缴纳税额500元(含)以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享受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经办方式
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http://nb.zjzwfw.gov.cn)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创业者社保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
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4.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非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对象
招用本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和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甬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二)享受条件
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四)经办方式
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申报,或向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
2.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被招用人员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4.《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非招用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无需提供)。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对象
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享受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奉化区及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享受期限除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延长期间按其原享受标准给予补贴。甬政办发〔2020〕41号文件生效前期满人员,可持身份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其他期满人员自动延长享受期限,无需办理延期手续。
2017年1月1日前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期满后从事灵活就业未间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继续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失业登记后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失业登记后再次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经办方式
符合条件对象可通过浙江政务网申报,或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按季发放。
(五)所需材料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3.学历证明(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4.《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非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无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