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失业保险跨省转移指南(条件+方式)
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对象
(一)参保职工
(二)参保失业人员,包括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三)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
【特别提示】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选择在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二、申请渠道
根据《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85号)规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既可线下通过经办窗口进行,也可线上进行。
(一)线下渠道
申请人需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到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
(二)线上渠道
渠道1: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
渠道2: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12333.gov.cn)
三、失业保险费划转
1.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划转费用。
2.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领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参保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政策来源:宁波智慧人社,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axIwbdWWde2vXDvttJOfq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