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提取哪些方式是违规的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出台六项措施,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具体如下:
一、优先支持租房提取。
缴存职工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月度提取限额;
对于利用租房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2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规范购房提取管理。
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外购买商品住房,购房者或配偶不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不系该地居民,购房者父母或子女不系购房所在地居民,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严格账户封存手续。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宁波市行政区域外)继续缴存、封存未满6个月的,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缩短提取审核时间。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受理审核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与市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商业住房贷款还款信息,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提取。
六、实施失信惩戒制度。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失信人员3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宁波公积金黑名单新规是什么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了5种情况纳入“黑名单”,并取消职工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五种情况将被列入“黑名单”
哪些情况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纳入“黑名单”:
1、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或逾期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手续的 。
2、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
3、职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职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5、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
列入“黑名单”将被取消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列入“黑名单”会有哪些惩戒举措?
根据《管理规定(试行)》,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5年,列入和解除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在公布期限内,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职工实施以下惩戒监管措施:
1、已开通网上办理封存业务的,每月20日前须将本月封存、补缴职工所需的社保明细、劳动合同等资料报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管理部审核;
2、取消职工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3、取消住房公积金合作资格;
4、列入重点关注的单位,加强各种形式的巡查;
5、与相关部门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联合惩戒和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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