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全省异地贷款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办理条件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提供购房地中心认可的担保或抵押;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已结清;
(七)符合购房地中心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应提供申请书及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含房屋共有权人)资料
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2、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未婚证明等。
3、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居住证、关系证明(借款人与房屋共有权人不在同一户口时提供)等。
4、收入证明。包括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5、住房证明。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等。
6、征信证明。包括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银行证明材料等。
(二)购房资料
1、购房证明。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存量房网签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法院拍卖确认书、契约等。
2、付款证明。包括分期付款发票(收据)、付款凭证、商业性借款合同(商转公贷款提供)等。
3、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等(二手房贷款提供)。
(三)购房地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一)开具证明。借款职工到缴存地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
(二)贷款申请。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并持有购房地中心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
(三)审核审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购房地中心应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特殊情况,经购房地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借款人。购房地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购房地中心受理承办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资料为准。
(四)贷款签约。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等书面凭证。
(五)贷款担保或抵押。购房地中心委托承办银行负责办理并保管抵押(预)登记。
(六)贷款发放。房屋抵押(预)登记后,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收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属证明后发放贷款,并将《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应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贷款发放条件,购房地中心另有规定的,按照购房地中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