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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死亡、重病提取公积金指南

发布时间:2023-09-16 13:0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公积金,死亡、重病提取公积金,宁波死亡、重病提取公积金指南

内容简介

申请条件:(一)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二)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三)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材料:(一)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职工提供

申请条件:

(一)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

(二)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申请材料:

(一)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有合法遗嘱的

职工提供: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经公证的遗嘱原件及复印件

③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均须到中心面签,如继承人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须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继承人为未成年者,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另需提供未成年者身份证原件(未做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提取金额为利随本清,销户提取。

(二)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或被宣告死亡,没有合法遗嘱的

职工提供: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遗产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③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均须到中心面签,如继承人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须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继承人为未成年者,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另需提供未成年者身份证原件(未做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原件)。提取金额为利随本清,销户提取。

(三)职工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提供: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病患与提取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物业专项维修费及物业服务费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以家庭实际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费、物业服务费为限。整取。

上述所称的“重病、大病”是指《宁波市医疗求助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下疾病:①重性精神病;②重症尿毒症;③恶性肿瘤;④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⑤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⑥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白血病、再生障碍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⑦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贤病变;⑧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⑨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办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住房公积金中心三楼:8:30~16:45(无午休)

1、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中山西路218号 地铁1号线西门口站B出口)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8:30—11:15 下午13:15—16:30

2、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彩虹北路88号 地铁1号线江厦桥东站、舟孟北路站)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3、中国银行海曙支行(解放北路11—13号,恒隆中心1楼 地铁鼓楼站F出口)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4、中国银行东城支行(和济街7—9号 泛太平洋大酒店南面,公交江澄北路民安东路口站,可乘坐521路、810路、定制公交一号线、微5路)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8:40—16:30

5、中国建设银行城建支行(中山东路2024号 东部新城文化广场南面)

业务办理时间 8:30—16:45

6、中国建设银行南大支行(解放南路166号一楼)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7、交通银行宁波海曙支行(解放南路29号 公交兴宁桥西站,可乘坐6路、9路、39路、118路、130路、507路、560路)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9:00—16:00

8、宁波银行天源支行(解放南路135号 地铁2号线城隍庙站A出口)

业务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注意事项:

(一)委托提取签约生效后,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职工的还贷提取业务,如有以前年度未提取的,应先作提取,再签约。

(二)委托提取业务采取的是报销制,例如:刚发放贷款的职工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后,第一个月必须自己进行还贷,中心在第二个月的15号左右对职工上个月的还贷金额进行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还贷金额的全额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还贷金额的留存2分后划转(有按月补贴账户的职工,公积金账户和按月补贴账户各留2分余额)。

(三)配偶纳入同一套房屋还贷提取时,必须和主借款人一起到中心作委托提取关系人的增加,办事大厅不再受理已签约房屋的还贷提取业务。

办理期限:

提取资料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办理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

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责任处室: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部

咨询电话:12329

附件: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见下载服务)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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